音乐厅是学校(音乐舞蹈学院)音乐舞蹈演出的重要场所之一,为确保学院对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,特作如下规定:
1. 音乐厅的使用主要以音乐会、舞蹈、文艺节目的演出为主,符合者方可申请使用音乐厅,其他活动(迎新晚会、学术报告、元旦晚会等)不能使用音乐厅。
2.音乐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。申请使用单位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,并填写“音乐舞蹈学院音乐厅使用申请表”,经审批后,办理使用手续。使用过程当中由于组织不当、管理不善造成的财物损失使用单位要照价赔偿。
3. 校内其他单位使用音乐厅时,由各单位提出申请;使用单位(主办单位)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。各类活动,必须安排教师或管理人员全程参与指导和管理。使用单位不得在音乐厅进行与书面申请不相符的活动,否则音乐学院有权停止其使用。
4.使用单位在布置场地及举办活动过程中,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。要自觉爱护音乐厅设施,对损坏的设施要负责赔偿。未经允许,不得随意使用、移动或拆卸现有固定设施,不得随意悬挂、张贴会标、装饰物,不得擅拉电线及使用自带开关电源等电气设备。灯光、音响、布幕等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,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为之。
5.在音乐厅举办的班级音乐会、个人音乐会、晚会等,必须按照彩排一次演出一次使用音乐厅,音乐厅管理员必须按要求进行管理。
6.注意防火安全。严禁在音乐厅内使用明火,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。音乐厅所有安全通道在活动时须保持畅通,活动组织者配合保卫处应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及应急疏散工作。如遇意外情况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7.自觉保持音乐厅的环境卫生,不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,不随处粘帖、乱涂乱画。音乐厅使用后,使用单位应及时撤除所有布置,恢复原貌。
8.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,音乐厅内公有物品一律不外借,如因公事需要,需经院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。
9.尊重管理人员工作,服从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音乐舞蹈学院
2017年12月13日